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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业主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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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余某某、喻某系上海嘉善路某某弄(J花苑)房屋产权人。上海G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房产公司”)系J花苑之开发商,J花苑之开发商,J花苑于1999年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上海H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物业”)系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余某某、喻某与2004年9月取得上述房屋产权后进行装修并实际入住,入住不久即发觉房间内有噪声,之后得知该房屋下方的地下室为小区的水泵房,内有小区两栋高楼的排水系统。为此余某某、喻某与G房产公司、H物业多次交涉,要求解决房屋的噪声问题,但未有结果。,要求G房产公司、J花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J花苑业委会”)停止水泵房的噪声污染、对噪音源予以整改,由H物业配合对噪音源整改,同时要求G房产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J花苑业委会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余某某、喻某作为上海市嘉善路++号房屋权利人,在买售房屋期间,理应对房屋状况及小区情况均有所了解。现余某某、喻某已购买房后才得知小区水泵房位于其房屋下方并以噪声影响其生活为由,要求G房产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J花苑业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系水泵房噪音问题而引发纠纷。由于余某某、喻某通过二手房交易购房时对房屋状况及小区设施等相关情况有所了解,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余某某、喻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噪声引发争议在物业管理工作是屡见不鲜的问题。在应对噪声问题时,许多受扰的业主对噪声的理解和承受是有区别的。法律对于是否构成噪声,有相应分贝标准的规定。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在面对噪声投诉或诉讼时,首先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专业机构去识别或测试是否达到噪声的标准;再者,对于非管理原因造成的噪声,物业企业需要的是协调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和消除工作,同时做好与业主用户的沟通和协调。对于尽心、尽力、尽责也确实无法直接解决的噪声问题,,无需担心纠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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